虚假推销,药店被查
据安徽网报道,合肥一家药店违规入驻医药代表,并虚假宣传药品功效,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称,对药店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药店工作人正在帮助一位老人测量血压,同时还向老人介绍摆在桌面上的某药品,调查后发现,该工作人员并非药店员工,而是某药品企业的医药代表,相关药品和宣传物料均由药品公司提供。
执法人员发现,药品彩页印刷为养心、护肤、健脑等内容,与该药品说明书标注的适应症用于脂肪肝,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的辅助治疗严重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年12月审议通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新的药品广告法,年3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要求,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同时,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要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保证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果药店违反该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例,如果医药代表利用广告对商品虚假宣传的,将受到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作为广告经营方的药店也要负连带责任,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药店和医药代表刑事责任。
口罩价签不实,药店被罚20万
药店宣传虚假广告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自新药品广告法公布后,监管部门对该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和处罚进一步加大。
今年1月,据合肥日报报道,安徽某连锁药房总店虚假宣传口罩,被监管部门罚款20万,并扣押相关口罩,受到法院支持。执法人员表示,涉嫌口罩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KN90,并非标注的“N95口罩”,该药店利用价签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药店收到处罚决定后,并未认错就罚,而是以“处罚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定,该药店将KN90型口罩标注为N95口罩销售,严重扰乱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准确。
目前,药品宣传广告或多或少与实际功效存在误差,这点药店必须注意,及时纠察,以免受到监管部门的严重处罚。
医药代表,不得销售药品
除虚假广告外,药店入驻医药代表的现象也值得警惕。某些医药代表为了谋求利益,勾结药店,不考虑患者病症,盲目推销公司产品。这样一来,不仅患者上当受骗,而且药店也会承受法律风险。
国家药监总局发布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医药代表不得承担销售任务,并且不得发生以下行为:(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随着处方外流趋势加快,零售药店的春天也会随之而来,医药代表与药店的关系将越来越密切,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联系,将成为监管部门的重点问题。
来源:药店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