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健民
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出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现象。常见情形有:“提供的产品彩页与投标产品不一致、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虚假员工社保记录、提供虚假《信用中国》网站上的查询记录”等,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易于操作、较为隐蔽且难以被核实,因此,一些供应商往往铤而走险,采取“低风险违法行为”去谋取中标。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虚假投标有所收敛,但仍然屡禁不止。下面,笔者就如何防范虚假投标谈一些看法,供同行参考借鉴。
一是严格审查资质材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即:通过检查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来确定其是否具备参与项目的资格。在这一阶段,识别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比较容易,因为目前的资质申请大多都采用电子化,而且有关部门基本上都开通了网上查询功能,或者是在资质文件上印刷了识别真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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