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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湖南王跃文系国家一级作家,擅长撰写官场小说,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其年创作的小说《国画》,被“中华读书网”称为十大经典反腐小说的代表作。
年6月,原告湖南王跃文在被告叶国军经营的叶洋书社购买了长篇小说《国风》。该书定价25元,由被告华龄出版社出版,被告中元公司负责发行。
该书封面标注的作者署名为“王跃文”,封三下方以小号字刊登的作者简介为:“王跃文,男,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小说因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
发行商中元公司给书商配发的该书大幅广告宣传彩页上,以黑色字体标注着“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华龄出版社隆重推出”、“风行全国的第一畅销小说”等内容。
另查明:被告河北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后改名为王跃文。在《国风》一书出版前,未发表过任何文字作品。
原告王跃文认为,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和叶国军制作、出售了王立山这一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且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该改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仅以被告(河北的王跃文)是农民,文化程度较低且从事煤炭交易,不具备写作长篇小说的能力为由,否认河北王跃文是《国风》的作者,认为该书是他人利用王立山改名来假冒“王跃文”署名的作品,理由不能成立。
尽管在《国风》一书发表前,湖南王跃文已经成为知名人士,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他人使用与知名人士相同的署名。
《国风》一书的作者署名“王跃文”,其来有据,是正当行使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所指的假冒他人署名,不侵犯湖南王跃文的著作权。
但是,知名作家的署名一旦被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就可能引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从而影响到署名人的正当权益,因此这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原告湖南王跃文曾因创作过系列官场题材小说而知名,《国画》是其创作的又一畅销书籍。这些作品均以“王跃文”署名,该署名直接指向湖南王跃文本人,明示着作品提供者的身份。
看到这个署名的消费者,无疑会联想起湖南王跃文创作的系列作品。由于这系列作品已经在市场上享有了声誉,因此以“王跃文”署名的作品自然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在《国风》一书发行前,被告河北王跃文没有发表过任何作品。
在此情况下,河北王跃文在《国风》一书的作者简介中,标榜自己“已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并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纯属虚假宣传。
与其改名行为相联系,不难看出:河北王跃文写作这一段虚假的作者简介,就是要把《国风》一书与湖南王跃文联系起来,借湖南王跃文在文化市场上的知名度来误导消费者,从而达到推销自己作品的目的。
因此,被告河北王跃文虽未侵犯原告湖南王跃文的著作权,但其撰写虚假的作者简介的行为,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了消费者,构成对湖南王跃文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0期。
三、爱小法释法
盗用与假冒他人的姓名之间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的区别。相同在于,行为人都未经姓名权人同意,区别在于,盗用他人姓名不存在混淆同一性的危险,即公众不会将盗用人与姓名权人加以混淆。
假冒姓名则是将姓名权人的姓名作为自己的,或者一个实际存在的第三人的姓名,因此会发生混淆同一性的危险。
姓名只是在法律交往中用以将特定主体与他人相区别的手段,单纯的重名即便可能引起混淆,也不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姓名权人仍然有权使用。
但是,如果重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则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