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医院承办青少年白癜风防治援助项目 http://nb.ifeng.com/a/20180410/6493214_0.shtml
点击蓝字, 我国《民法典》及之前已经废止的《继承法》都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遗赠属于无偿的民事行为,老人的口头遗嘱符合遗赠的条件,刘先生也表示愿接受遗赠,同时在老张的的日常生活上刘先生一直给予了照顾,且儿子小张从未回家尽孝,故老张的房产由刘先生继承。
Q
商家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可以追究其相应责任?
张先生问:年年底,某房地产公司在自己的房产销售宣传彩页中打出广告语“买房送老婆”,因其本人尚未有对象,故其立即携款30万现金至该房产销售中心,选定一房,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张某向售楼人员问及如何兑现“送老婆”时,售楼人员告知“买房送老婆”意即买房送给老婆。张某提出自己购该处楼盘即看中“送老婆”这一条,认为销售商会象其他城市一些房产商以采取介绍对象的方式来“送”,不想竟是“送给老婆”,于是张某当即反悔,并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让对方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
潘琪律师答复:
案例解析
该广告语不构成要约,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要约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销售商无须承担责任。
1、本案中的广告属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并不排除广告中符合要约条件的要约邀请构成要约,本案中双方虽已就具体房型、房价等议定,但因“送老婆”这一条未达成一致且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广告语属要约引诱,只是商家为吸引顾客光临,增加缔约机会,故不具备要约成立要件。
2、《民法典》规定,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送老婆”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假使合同成立,亦当然无效。
3、本案中,双方在要约承诺之前,商家已明释了该广告语,意即并非送老婆,而是买房送给老婆,亦不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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