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8起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

北京中科医院爆光 https://m.39.net/pf/a_5154124.html

本文转自:人民网-江苏频道

人民网南京11月9日电9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篡改伪造销售量、虚构商品交易记录、实施混淆行为、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等多种违法行为类型,涉事公司涉及无锡、徐州、苏州、常州、南通等地。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篡改伪造销售量案

年4月19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在售部分商品销售量数据疑似篡改伪造。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于年开设网店,主要销售青团、粽子、月饼等糕点。为营造其网店在售商品销量巨大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当事人自年3月起,雇佣他人对部分商品宣传页面中的销量数据进行篡改,篡改后的累计销量数据均为“10万+”,远高于商品实际的销售数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年6月9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睢宁某商贸有限公司虚构商品交易记录案

年9月26日,徐州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睢宁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专营店,主要经营带挂钩超市货架。年7月1日至15日,当事人在某接单平台充值.50元,主要用于对专营店销售的带挂钩超市货架进行刷单,对商品的销售数量、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上述商品成交量共计件,交易金额元,其中,实际交易量计件,交易金额元;虚构交易量85件,金额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年3月4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年1月7日,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多处使用“戎美”字样,并在消费者提出“是淘宝那个戎美?”等问题时,给予肯定的答复。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与“戎美”商标持有者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经营的“戎美RUMERE”品牌服饰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年6月20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案

年4月13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到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3月18日,当事人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宣传广告视频,主要内容为“它的用料比奥迪好十倍,是SUV圈里之光,品控、用料,比奥迪好十倍,……”,视频内出镜的汽车为当事人销售的品牌汽车,售价为27.58万元到46.33万元之间,对比的为奥迪Q3和Q5车型。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用料比奥迪好十倍”的相关证据。截止案发,该视频播放量为17.3万。

当事人发布视频夸大宣传自己经销的汽车,违反《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发布的视频使用“它的用料比奥迪好十倍”等不实宣传用语,将本店销售的汽车与奥迪汽车相比较,违反《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年6月29日,依据《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经营者不断提升守法经营意识。

案例五: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年11月25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直播销售。其中一款商品在直播间购物车内的链接名称为“纯棉澳棉长绒棉磨毛四件套”,线下商品实际名称为“支珍珠磨毛高定刺绣四件套”。当事人直播宣传该商品为“全棉”、“支纯棉磨毛”,棉是“澳洲进口”。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的四件套面料经纱线密度检验检测结果为84.4dtex(76.0D),纬纱线密度检验检测结果为.3dtex(.6D);纤维含量(面料)为%聚酯纤维,纤维含量(里料)为49.1%聚酯纤维、47.1%棉、3.8%再生纤维素纤维。直播间的宣传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四件套套,总计货值金额为0元,获利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76万元,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六:李某军虚假交易案

年4月2日,淮安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热线转办信息,对李某军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某军使用其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注册两个网店,销售童鞋。当事人通过后台批发采购程序多次利用他人及本人名义在上述两个网店下单购买童鞋,实际并未发货。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在其中一家网店分12次增加了双的销量记录,在另一家网店分6次增加了双的销量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年8月3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通过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上述行为的违法后果,并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案例七:滨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年12月20日,盐城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对滨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年12月份购进舞蹈鞋双,通过网店对外进行销售。年2月份,当事人将原宣传彩页中面料为“帆布”内容修改为“全棉帆布”,并开通“直通车”业务,对舞蹈鞋产品设置关键词进行推广。截止案发日,当事人推广费用为.28元。经检测,该舞蹈鞋采用的面料不是全棉布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年4月28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2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后,该局先后走访多家电商企业,以此案为例对经营者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八: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好评返现”案

年12月29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往商品包装盒内放入“好评返现”卡片。卡片上印有“全五星美评+晒图或视频+收藏我公司店铺,截图发给在线客服领取1元,小额打款”等内容,涉事宣传卡片共计张。至案发时,当事人在网上购买了00张“小额打款1元”卡,已经发出张卡片,共返现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年6月23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要求当事人将公司里所有未发出的快递里的好评返现卡剔除,与剩余库存一并销毁,并删除相关诱导性评论。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rc/778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