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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张家杨
近年来,“特许经营”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发展,现在已涉及零售、餐饮、服装服饰等众多行业和领域。然而,我国“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类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
虽然根据合同法理论来说,民事合同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但是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地位是做不到完全平等的,这一特点在劳动关系、消费关系中亦有所体现。
比如在劳动关系或消费关系中,虽然双方都是普通人所熟悉的一般民商事主体,但是双方订立合同的那一刻起就天然的形成了一方强势(用人单位/经营者)、一方弱势(劳动者/消费者)的地位。
同样的,特许经营合同订立的那一刻就天然形成了相对强势方的特许人和相对弱势方的被特许人,因此,因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不成熟,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实际案例中寻找答案。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
根据商务部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
因此,如果一份经营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项基本要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为“特许经营合同”。
二、因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不成熟,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与陈美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冠味至尊”并非瑞鱻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是瑞鱻公司的商号及服务标志;
2、瑞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陈美娜提供过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等信息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3、瑞鱻公司提交的《带店师傅调查表》仅表明其派人去陈美娜处进行过培训,也不能证明瑞鱻公司将其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给陈美娜;
4、《带店师傅调查表》中载明的“物流太慢、瓦罐安放无法解决”等问题也说明瑞鱻公司并不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综上,瑞鱻公司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陈美娜无法使用建立在成熟经营模式基础上的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也就无法实现涉案合同目的。
因此,二审判决关于瑞鱻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涉案合同目的的认定是正确的,判决瑞鱻公司将因涉案合同取得的加盟费元、保证金元、管理费元均应返还陈美娜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面对合同需要被确认解除或者撤销时,被特许人通常主张特许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主要是特许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有欺诈行为、未履行支持指导义务等,过错均在特许人。特许人则通常认为由于被特许人经营不善而导致合同终止,应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责任。
如呼和浩特市捭阖道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莲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民通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双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捭阖道公司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并未注册的事实,并于年7月22日在签发给丁莲征包头市青山区加盟店的证书以及变态薯产品培训手册、宣传彩页以及公司网站网页上均使用了“变态薯”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角明显位置标注了注册商标的符号,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当时未核准注册的事实。
本院认为,捭阖道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故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捭阖道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足以影响丁莲征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妥。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复存在,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仅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或者因债务不履行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新的法律关系形态层出不穷的时代,加盟连锁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被特许人在面对强势地位的特许人时不要一味点头哈腰,一定要做好必要的尽职调查以及相关的市场调研,准确把握法律对特许经营行为的规定,才能更有效的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