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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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县市场监管局对李某以发布虚假商品促销广告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元。

县城某家具店老板李某为推销自己店内的产品,于年6月1日开始在其门店、送货车车身上及印制的广告彩页上,均发布了内容为“XXX家具店有什么活动比清仓便宜?因产品升级,清仓处理。一件不剩,一件不留,卖完为止。比出厂价还低,比批发价还少,机不可失,失不再来,错过不会再有!各式实木家具,楠木家具,款式新潮产品多多,实惠多多,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李某发布虚假促销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李某发布的广告内容“比出厂价还低,比批发价还少”,实际销售标注价信息存在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尚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同时广告中还含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下列内容的规定: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此,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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