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面临哪些法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些企业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以满足投标条件,或者谋取中标,具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提供的产品彩页与投标产品不一致;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虚假的社保证明等等。

6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第一千零五十六号公告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五十六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东北大学南湖校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LNZB-GJZ--03/DDWF3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投诉人: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那么,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都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成交无效。

不过,要注意的是,实践工作中,有人会将虚假材料和无效材料混为一谈,但是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无效材料≠虚假材料。

材料的真实性,是客观事实,真实材料非人为不会变为虚假。

材料的有效性,是指材料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得分条件等。

无效的材料不一定是虚假的,但虚假的材料肯定是无效的,真实的材料也有可能因与招标要求不符或与所投产品不配套等原因,而归于无效材料。

比如,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除了放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料外,还经常会放一些材料来展示自己公司的实力强大,产品优良,服务到位,用以引起评委注意、好感,在评分时多得分。

比如,此次第一千零五十九号信息公告中,所涉的“面向三维图形数据智能处理和绘制的集群系统项目”中,一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书不适用于所投产品,应当扣分而未予扣分,财政部肯定了上述行为的错误性,却在信息公告特意强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五十九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面向三维图形数据智能处理和绘制的集群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UPC-GK-HW-03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投诉人:杭州华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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