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一梯一户变两梯两户,买受人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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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案说法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背景

原告郝阿姨与被告莱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莱阳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置业公司既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而且房内多处需要修补整改;同时,购房时置业公司宣传商品房是一梯一户,到交房后却是两梯两户,实际商品房与宣传不符。为此,郝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置业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置业公司返还自己已付房款首付、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及重新购房的差价损失,协助其办理解除网签手续。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置业公司认为,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案涉商品房自始至终都是两梯两户设计,原告郝阿姨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签名捺印,代表其已经知晓房屋设计构造,并且他们没有将一梯一户作为卖点在销售过程中进行宣传。至于原告所说的案涉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被告保修范围事项,不构成民事欺诈行为,原告亦无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案涉房地产项目前期宣传彩页、原告亲属与被告处某销售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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